废水六价铬超标13米乐 M600倍 镀锌作坊老板被判坐1年牢(图)

2024-03-16 阅读次数:

  54岁的慈溪人老陈坐在记者面前,手上戴着手铐。可能由于紧张,腿不自然地抖动着。“我活了五十几年从来没做过坏事,没想到现在出了这件事。”说这句话的时候,他的眼里已经含着泪珠。昨天老陈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1年,罚款4000元。这是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解释”)实施以来,宁波首例因污染环境行为入刑的案件。通讯员 贾陈骋 记者 潘慧敏 文/图

  老陈是慈溪新浦镇的村米乐 M6民。今年3月底,有朋友送了他2条镀锌加工生产线,都是淘汰下来的设备。于是,闲在家的老陈找了四五个工人开始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这些加工的零件主要是汽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的配件。

  由于刚刚起步,生意并不是特别好,工人们都是干一天付一天钱。老陈说,镇上也有人在做电镀,时间也比他早,他并不知道后果有那么严重。对于电镀加工,他也并未到环保部门审批。同时对于电镀的污水,他更没有专门的防渗漏收集池。老陈只是在家庭作坊外面挖了一个一米深的小池,然后一根排污的管子通到池子里。做了近4个月的电镀加工,老陈总共米乐 M6获利约4万元。

  今年8月1日,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找到了老陈的作坊,并对电镀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经过对废水的分析,发现该部分废水呈黄色浑浊,六价铬含量为260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六价铬限值为0.2 mg/L。也就是说,老陈排放的废水里,六价铬含量超标高达近1300倍。六价铬是重金属,含有剧毒,是致癌物质。

  根据两高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就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老陈排放的废水里,六价铬含量超标高达近1300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此,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11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因为污染环境罪,他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4000元。这是今年6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以来,宁波首个污染环境罪宣判。

  据慈溪市环境监察大队队长邹松孟介绍,今年以来慈溪市因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已经有3起。公诉人表示,该案件的处理,其警示和教育意义更大。“希望本案的处理能引起被告人老陈以及其他相关制造业者的自省和反思,引起他们的警戒。”

  老陈是土生土长的慈溪新浦人,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里。花白的头发让他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要大一些。因为患有糖尿病,他需要定期治疗。

  他说,自己只有小学文化,还是3个孩子的父亲,最小的一个孩子今年才8岁。“我们文化知识不高,被生活和被债务所迫,今年上半年才会开办这个家庭作坊。”他后悔莫及地说,当时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我现在很后悔。如果知道要坐牢,我肯定不会做。”对这个判决,老陈说自己不准备再上诉了。出来后,自己如果再做企业,一定会好好想想是否对环境有破坏。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说在“两高解释”出台后,企业只要构成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无论是否造成多少损失,都可以入罪。这对于强化环境保护,推动环境司法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接下来,类似的污染刑案将增加。

  今年6月19日两高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在于: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从而为依法严打环境污染罪编制法网。这14项认定标准分别是: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